銀行債務催收之保全程序
一、保全程序之意義
因確定私權程序,須相當時日,為預防債務人在訴訟未提起前或訴訟進行期間將其財產或其他應執行標的之現狀變更,為保全將來債權之實現所為之手段。
二、保全程序之種類
保全程序分為假扣押及假處分二種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
1、定義:係債權人就金錢上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
2、要件:
(1)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上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2)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債務人甚難執行之虞者
(民訴#526)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3)假扣押執行程序:
a.收到裁定後應於三十日內聲請執行
b.假扣押之執行,應於假扣押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4)假扣押執行效力:禁止債務人對假扣押之標的物實施處分行為。如有違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5)債務人救濟之程序:
a.供擔保免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b.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c.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6)假扣押撤銷之效力
假扣押裁定如有下列情形,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a.假扣押裁定自始不當
b.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間起訴
c.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者→解套方式→債務人同意。四、保全程序-假處分
1、定義: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假處分
2、要件:
(1)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非金錢請求之請求
(2)須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