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特色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96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於97年4月11日起實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採雙軌制,分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而更生及清算程序,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和解及破產之特別程序。

【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強化法院之職權調查,將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透明化,減輕負擔,降低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條件,及法院之適時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得於儘其能力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

【清算程序】則為鼓勵債務人努力重生,迅速處理分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予債權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以採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並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迅予債務人免責及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