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程序問與答

問題一:什麼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的重要性為何?

1、前置協商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之必要程序。
2、前置協商提供債務人一個清理債務更好的選擇,全部的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若確實無償還能力,才許可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避免一般債務人在不清楚法律規定下,直接進入更生或清算的司法程序,嚴重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名譽。
3、前置協商不成立時,金融機構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始能憑該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4項)

問題二:什麼債務可以進入前置協商?

必項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請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之一,始得申請前置協商。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問題四: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為何?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只要您是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且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都可以申請前置協商。
(消債條例第2條、第151條第5、6項)

問題五:要先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是的,前置協商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之必要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協,必須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仕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協商不成立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協商成立後,若債務人可舉證其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5項)

問題六:我已參加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不可以,您並不符合申請前置協商之資格,建議您繼續依約繳款。已毀諾的債務人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6項)

問題七:如何申請前置協商?

請備妥以下7項文件後,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1)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
(2)民間債權人清冊:由債務人自行填寫民間債權人清冊

5、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6、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褶影本),無前項者出具收入切結書
7、勞保卡正本(各各地勞保局申請),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專線電話02-85961629,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

問題九: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完成簽約,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

1、前置協商可一次與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清償方案,清償方案係依債務人之實際還款能力訂定。
2、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繁複,耗時費力,且有生活程度之限制;清算另有限制住所、職業及出境。
3、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個人信用及社會名譽將嚴重受損,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有不良註記。
(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
(「銀行金會會員機構辦理消債條例更生清算程序作業準則」之壹、更生程序 七、限制債務人程度之聲請)

問題十:我與好幾家銀行借款,需要向每一家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不需要。僅需備妥所需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即可。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問題十一:不知道哪一家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怎麼辦?

請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即有列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
聯合徵信中心
聯絡電話:(02)2381-3939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0樓
網  址:http://www.jcic.org.tw/index.htm

問題十二:申請前置協商後,多久才會知道結果?

自備齊文件並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25~30日開始協商,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60日完成協商作業。前置協商處理進度,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查詢。
(消債條例第153條)
(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執行時序圖)

問題十三:申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後,聯徵中心會不會有不良紀錄?

會。進入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程序後會有不良的信用紀錄。
1、前置協商註記年限為清償後加註3年
2、更生註記年限為清償後加註5年
更生註記分為三種:
(1)聲請更生註記(自聲請至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2)更生註記(同更生期限)
(3)更生損失註記(5年)
3、清算註記年限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註記10年
更生註記分為三種:聲請更生註記(自聲請至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問題十四: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是否會有生活程序之限制?

聲請前置協商並無任何生活程度之限制。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清算除生活程度之限制外,法院並得對債務人限制住居地及限制出境。
(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第89條)

問題十五:申請前置協商後,銀行會繼續催收嗎?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寄出「前置協商開始通知函予債務人後,將開始進行協商,並於開始協商3天內停止催收。
(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執行時序圖)

問題十六:申請前置協商過程中,債務人應如何配合程序作業?

1、向債權人清冊所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2、備齊應檢附之文件,並誠實申報填載,不可虛報債務、隱匿收入或財產。
3、提供可聯絡之電話、地址,並配合面談
(消債條例第76、134、151條)

問題十七: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

清償方案經簽約完後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