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重生清算的申請資格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針對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以者,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營業金額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3、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上述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定義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卡、信用卡業務機構、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4、債權人縱僅有一人,債務人亦得為更生、清算之聲請
5、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六大受理對象,包括
(1)未曾參與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2)曾參與債協機制卻未成立
(3)曾參與債協機制但已結清
(4)曾申請前置協商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遭退件後六個月
(5)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
(6)從事小規模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營業活動的自然人
已毀諾的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6、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由國庫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