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資格

針對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者」,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讓毀諾戶有機會再次與銀行協商。

回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重生清算的申請資格: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六大受理對象,包括
(1)未曾參與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2)曾參與債協機制卻未成立
(3)曾參與債協機制但已結清
(4)曾申請前置協商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遭退件後六個月
(5)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
(6)從事小規模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營業活動的自然人
已毀諾的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請與往來債權銀行儘速個別協商,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由上可得知,若已毀諾的債務人,若想再次獲得協商機會,則需向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