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條文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一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反侵略日: 三月十四日 。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五、解嚴紀念日: 七月十五日 。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七、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八、臺灣聯合國日: 十月二十四日 。
九、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十、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 三月十二日 植樹節舉行。
第三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 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 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 行憲紀念日。
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婦女節: 三月八日 。
二、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 。
三、兒童節: 四月四日 。
四、勞動節: 五月一日 。
五、軍人節: 九月三日 。
六、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
七、臺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八、中華文化復興節: 十一月十二日 。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提前於前一日放假。
第六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七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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